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3621一2007 代替 GB/T 3621-1994
鈦及鈦合金板材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 plate and sheet
2007-04-30 發布 2007-11-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發布
前言
本標準代替GB/T 3621一1994《鈦及鈦合金板材》。
本標準與GB/T 3621一1994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動:
-------增加了TA8、TA8-1、TA9-1、TA11、TA15、TA17、TA18、TB5、TB6、TB8、TC4ELI等11個新的合金牌號及其產品尺寸允許偏差、力學性能、工藝性能等;
-------將冷軋成品厚度規格從原來的0.3mm~4.0mm改為0.3mm~6.0mm。熱軋成品厚度規格修訂為≥4.75mm~60.0mm;
-------純鈦和TC4成品厚度規格修訂為0.3mm~25mm和0.8mm~25rnm, 對部分規格板材的長度允許偏差進行了修訂;
-------增加β合金和近β合金板材的不平度要求;
-------供貨狀態符號采用ST、STA替換原來的C、CS,與國際表示方法一致;
-------將尺寸偏差中厚度規格劃分為連續式;
-------板材室溫力學性能規定殘余伸長應力 改為規定非比例延伸強度Rpo.2;
-------對純鈦板材的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指標進行了重大調整, 規定非比例延伸強度采用了ASTMB265一2006的指標, 抗拉強度和斷后伸長率指標均高于ASTM B265-2006;
-------增加了復合板用TA10板材的力學性能指標(B類);
-------鈦及鈦合金板材成品供貨增加了消除應力狀態(m);
-------增加砂光表面的板材。
本標準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寶鈦集團有限公司、寶雞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海龍、黃永光、張平輝、李獻軍、王紅武、張江峰。
本標準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標準所替代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 3621一1983、GB/T 3621一1994。
鈦及鈦合金板材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鈦及鈦合金板材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合同內容等。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用途的鈦及鈦合金板材。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8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GB/T 232 金屬材料 彎曲試驗方法
GB/T 2039 金屬拉伸蠕變及持久試驗方法
GB/T 3620.1 鈦及鈦合金牌號和化學成分
GB/T 3620.2 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4338 金屬材料 高溫拉伸試驗方法
GB/T 4698(所有部分) 海錦鈦 鈦及鈦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 8180 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的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3、要求
3.1 產品分類
3.1.1 產品牌號、制造方法、供應狀態及規格分類
產品牌號、制造方法、供應狀態及規格分類見表1。
3.1.2 標記示例
產品標記按產品名稱、牌號,供應狀態、規格和標準編號的順序表示。標記示例如下:
用TA2制成的厚度為3.0mm、寬度500mm、長度2000mm的遇火志板材,標記為:板TA2 M 3.0×500×2000 GB/T 3621-2007
3.2 化學成分
3.2.1 鈦及鈦合金板材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T 3620.1的規定。需方復驗時,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3620.2的規定。
3.2.2 可以供應氧含量不大于質量分數0.15%的TA7板材,但應在合同中注明。
3.3 尺寸允許偏差
3.3.1 板材厚度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寬度和長度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的規定。
3.3.2 TB6板材允許有輕微板面皺浪,厚座≤5mm時,其不平度不大于50mm/m;厚度≤4mm的TB5、TB8和TB2板材的不平度不大于30mm/m;超出以上厚度時,雙方協商。其他牌號板材的不平度應符合表4的規定。
3.3.3 經剪切的板材邊部應切齊,無裂口、卷邊,允許有輕微的毛刺。
3.3.4 板材各角應盡量切成直角,切斜應不超過板材長度和寬度的允許偏差。
3.4 力學性能
3.4.1 板材橫向室溫力學性能應符合表5的規定。
3.4.2 當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時,可測定板材縱向室溫力學性能,并應符合表5的規定。
3.4.3 當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時,板材的高溫性能應符合表6的規定。試驗溫度應在合同中注明。
3.4.4 表5中未列入的其他規格板材、以及R、Y、m(消應力)狀態交貨的板材,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時,其室溫、高溫力學性能報實測數據。
3.5 工藝性能
板材按表7規定的彎芯直徑和彎曲角經彎曲后,試樣的外表面不應產生開裂。
3.6 外觀質量
3.6.1 熱軋板的表面應光潔。板材允許以堿酸洗、噴砂及砂光表面供貨:
3.6.2 板材表面允許存在有輕微的發暗和局部的水跡:允許有局部的、不超出其厚度允許偏差的劃傷、壓痕、凹坑等缺陷。
3.6.3 板材表面不允許有裂紋、起皮、氧化皮、壓折、金屬與非金屬夾、堿洗痕跡。
3.6.4 板材允許沿軋制方向清除局部缺陷,但清除后板材的厚度不得小于最小允許厚度。
3.6.5 板材不應有分層。
3.6.6 對外觀質量有特殊要求時,可由供需雙方協商。
4、試驗方法
4.1 化學成分仲裁分析方法
化學成分的件裁分析按GB/T 4698進行,
4.2 尺寸檢驗方法
板材厚度在距頂角不小于100mm和距邊部不小于10mm處測量。用相應精度的量具測量板材的厚度,寬度、長度和不平度。
4.3 力學性能檢驗方法
4.3.1 板材的室溫拉伸試驗按GB/T 228選行。厚度不大于3.0mm的板材,取P1試樣,3.0mm~6.0mm的板材取P7試樣;厚度大于6.0mm~10.0mm的板材取R8試樣;厚度大于10.0mm的板材取R7試樣。
4.3.2 板材的高溫拉伸試驗按GB/T 4338進行.
4.3.3 板材的高溫拉伸持久試驗按GB/T 2039進行。
4.4 彎曲性能檢驗方法
板材的彎曲試驗按照GB/T 232進行。采用15mm寬的試樣。
4.5 外觀質量
板材的外觀質量采用目視檢驗。
5、檢驗規則
5.1 檢查和驗收
5.1.1 板材應由供方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或合同)的規定,并填寫質量證明書。
5.1.2 需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或合同)的規定進行檢驗。如檢驗結果與本標準規定不符時,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3個月內向供方提出,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5.2 組批
板材應成批提交驗枚,每批應由同一牌號、熔煉爐號、厚度規格、制造方法、狀態、熱處理爐次的產品所組成。
5.3 檢驗項目
每批板材均應進行化學成分、尺寸偏差、力學性能、工藝性能和外觀質量的檢驗。
5.4 取樣位置和取樣數量
板材的取樣位置和取樣數量見表8。
5.5 檢驗結果的判定
5.5.1 化學成分不合格時,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5.5.2 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各項試驗中,如果有一個試樣的試驗結果不合格,則從該批板材上(包括原受檢板材)取雙倍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重復試驗。重復試驗結果若仍有一個試樣不合格,則該批板材不合格。但允許供方理張對不合格項目進行重復檢驗,合格者重新組批。
5.5.3 尺寸和外觀質量不合格時,判單張不合格。
6、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6.1 產品標志
在檢驗的板材上應做如下標記(或貼標簽):
a)牌號;
b)規格;
c)供應狀態;
d)批號。
6.2 包裝,運輸和貯存
產品的包裝、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應符合GB/T 8180的規定。
6.3 質量證明書
每批板材應附有質量證明書,注明:
a) 供方名稱;
b) 產品名稱:
c) 產品牌號、規格和狀態;
d) 熔煉爐號、泄號、批重和件數;
e) 所規定的各項分析檢驗結果及質量檢驗部門印記:
f) 本標準垢號;
g) 包裝日期.
7、訂貨單(或合同)內容
訂購本標準所列材料的訂貨單(成合同)內應包括下列內容:
a) 產品名稱;
b) 牌號;
e) 狀態:
d) 尺寸規格:
e) 高溫性能及丑度;
g) 本標準編號;
h)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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