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16598-2013 代替 GB/T 16598-1996
鈦及鈦合金餅和環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 disc and ring
2013-09-06發布2014-05-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發布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一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T 16598-1996《鈦及鈦合金餅和環》,本標準與GB/T 16598一19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擴大了產品的尺寸范圍;
------根據GB/T3620.1中工業純鈦牌號及其化學成分的修訂情況,將工業純鈦的牌號相應修改為
TA1、TA2、TA3和TA4;
------增加了TA5、TA7、TA13、TA15、TC1、TC2和TC11等鈦合金牌號;
------修訂了力學性能所對應的環材橫截面積;
------增加了鈦合金產品的β轉變溫度測試要求;
------修訂了原有鈦合金牌號的顯微組織要求;
------增加了新增牌號的各項技術要求;
------修訂了產品的尺寸允許偏差要求;
------增加了附錄B,并對標準格式進行了編輯修改。
本標準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43) 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寶鈦集團有限公司、寶雞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永梅、董潔、馬忠賢、何書林、李劍、張江峰。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n 194一1983;
------GB/T 16598—1996。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鈦及鈦合金餅、環材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質量證明書及訂貨單(或合同)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鍛造和軋制方法生產的鈦及鈦合金餅材和環材。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28.1金屬材料拉伸試驗第1部分:室溫試驗方法
GB/T 228.2金屬材料拉伸試驗第2部分:高溫試驗方法
GB/T 2039金屬拉伸蠕變及持久試驗方法
GB/T 3620.1鈦及鈦合金牌號和化學成分
GB/T 3620.2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4698(所有部分)海綿鈦、鈦及鈦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 5168α-β鈦合金高低倍組織檢驗方法
GB/T 5193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超聲波探傷方法
GB/T 8180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的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GB/T 23605鈦合金β轉變溫度測定方法
3、要求
3.1 產品分類
產品的牌號、狀態和規格應符合表l的規定。
3.2 化學成分
3.2.1 產品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T 3620.1的規定。
3.2.2 需方在產品上復驗時,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3620.2的規定。
3.3 力學性能
3.3.1 產品的力學性能在經熱處理后(退火態不需重新熱處理)的試樣坯上測試。推薦熱處理制度參照附錄A進行。
3.3.2 縱剖面不大于100cm2的餅材和最大截面積不大于100cm3的環材,其室溫力學性能應符合表2的規定。
3.3.3 需方要求并在訂貨單(或合同)中注明時,縱剖面不大于100cm3的餅材和最大截面積不大于100cm2的環材,其高溫力學性能應符合表3的規定。
3.3.4 縱剖面大于100cm2的餅材和最大截面積大于100cm2的環材,當需方要求并在訂貨單(或合同)中注明時,可測定產品的力學性能,報實測值或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指標。
3.4 尺寸和外形
3.4.1 產品經車光后交貨,尺寸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的規定。
3.4.2 產品的倒角半徑R為3mm~10mm。
3.5 β轉變溫度
鈦合金產品(TA10和TA13除外)應按熔煉爐號提供β轉變溫度。
3.6 超聲波探傷
當需方要求并在訂貨單(或合同)中注明時,產品應按GB/T 5193進行超聲波探傷,檢驗結果應符合表5的規定。
3.7 低倍組織
產品的橫向低倍組織不應有裂紋、縮尾、氣孔、金屬夾雜或非金屬夾雜、影響使用的偏析及其他目視可見的冶金缺陷。
3.8 顯微組織
需方要求并在訂貨單(或合同)中注明時,應檢驗產品的顯微組織。經熱處理后,產品的顯微組織應符合如下要求:
3.8.1 TA5、TA7和TA13鈦合金的顯微組織應是等軸α組織或等軸和拉長α組織,以及部分破碎和扭曲的晶界α及片狀α,無完整的原始β晶界。
3.8.2 其他鈦合金的顯微組織應是兩相區加工產生的組織,無完整的原始β晶界。在轉變的β基體上的等軸α組織、或等軸α和拉長α組織,以及部分破碎和扭曲的晶界α及片狀α都是可接受的組織。
3.9 外觀質量
3.9.1 產品表面允許存在不大于尺寸允許偏差之半的輕微劃傷、壓痕、麻點和皺褶等缺陷。
3.9.2 產品表面局部缺陷應予以清除,清理深度不超過產品的尺寸允許偏差;且清除區域的深度與寬度之比應不大于1∶6。
3.10 表面狀況
合同中要求進行超聲波檢驗的產品,其表面粗糙度的Ra值應不大于3.2pm(以滿足探傷要求為準)。
4、試驗方法
4.1 化學成分分析按GB/T 4698進行。
4.2 室溫拉伸試驗按GB/T 228.1進行,室溫拉伸試驗選用R7試樣。
4.3 高溫拉伸試驗按GB/T 228.2進行,選用直徑為5mm的試樣。
4.4 高溫持久試驗按GB/T 2039進行。
4.5β轉變溫度用GB/T23605或其他方法測定。
4.6 超聲波檢驗按GB/T5193進行。
4.7 低倍、顯微組織檢驗按GB/T5168進行。
4.8 產品尺寸和外形檢驗用相應精度的量具進行。
4.9 產品的外觀質量用目視檢驗。
4.10 產品的表面粗糙度檢驗用標塊對比法進行。
5、檢驗規則
5.1 檢查和驗收
5.1.1 產品應由供方進行檢驗,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填寫質量證明書。
5.1.2 需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及訂貨單(或合同)的規定進行復驗。復驗結果與本標準及訂貨單(或合同)的規定不符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屬于表面質量及尺寸外形的異議,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屬于其他性能的異議,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如需仲裁,仲裁取樣由供需雙方共同進行。
5.2 組批
產品應成批提交驗收。每批應由同一牌號、熔煉爐號、規格、生產工藝、狀態和生產周期的產品組成。
5.3 檢驗項目
每批產品應進行化學成分、室溫力學性能、外形尺寸、外觀質量、表面狀況、轉變溫度和低倍組織的檢驗。如訂貨單(或合同)有要求時,還應進行高溫力學性能、超聲波探傷和顯微組織等檢驗。
5.4 取樣
5.4.1每批產品任取一件剖成兩半或在任一件上截取并解剖試樣環,供方在其中一半進行性能、組織等項目的測試,另一半交需方做復驗用。
5.4.2 當用同一鑄錠采用相近工藝同時生產幾種規格相近的產品時,可以用最大規格(截面)產品的檢驗結果(包括力學性能和組織)代表其他幾種規格。
5.4.3 產品的取樣規則應符合表6的規定。
5.5 檢驗結果的判定
5.5.1 產品的化學成分檢驗結果不合格時,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5.5.2 產品的尺寸外形、超聲波探傷、外觀質量、表面狀況不合格時,判單件不合格,但允許供方剔除不合格者后,重新組批交貨。
5.5.3 當力學性能檢驗結果中有試樣不合格時,應另取雙倍數量的試樣對該項目進行重復試驗,試驗結果中若仍有一個結果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但允許供方重新熱處理后重新取樣檢驗,重新熱處理僅限一次。
5.5.4 低倍組織試樣中有鍛造裂紋、非金屬夾雜物和縮尾時,允許供方逐件檢驗,剔除缺陷,合格者重新組批交貨。
5.5.5 顯微組織檢驗不合格時,判該批產品不合格,但允許供方對其余產品逐件檢驗,合格者重新組批交貨。
6、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質量證明書
6.1 產品標志
在檢驗合格的每件產品上應標記如下內容:
a) 牌號;
b) 批號或熔煉爐號;
c) 規格;
d) 供應狀態。
6.2 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產品的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應符合GB/T8180的規定。
6.3 質量證明書
每批產品應附有產品質量證明書,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稱;
b) 產品名稱;
c) 牌號;
d) 規格;
e) 供應狀態;
f) 批號或熔煉爐號;
g) 凈重和件數;
h) 各項分析檢驗結果和質量檢驗部門印記;
i) 本標準編號;
j) 出廠日期(或包裝日期)。
7、訂貨單(或合同)內容
訂購本標準所列產品的訂貨單(或合同)內應包括如下內容
a) 產品名稱;
b) 牌號;
c) 狀態;
d) 尺寸規格;
e) 件數;
f) 特殊要求;
g) 本標準編號;
h) 其他。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鈦及鈦合金的熱處理制度
A.1 鈦及鈦合金的熱處理制度
鈦及鈦合金產品或試樣坯可按表A.1進行熱處理。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舊標準中工業純鈦的牌號、化學成分及室溫力學性能
B.1舊標準中工業純鈦的牌號及其化學成分
B.2舊標準中工業純鈦的室溫力學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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