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國標GB /T13810
牌號:Ti-6Al-4V, TC4
規格:
1、牌號、狀態及規格
鈦合金板材的牌號、狀態及規格應符合表1的規定。
2、外形尺寸
2.1 板材的厚度、寬度、長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
2.2 板材的不平度應不大于3mm/m。
2.3 板材的側邊彎曲度應不大于3mm/m,
2.4 板材邊部應切成直角,且無裂口、卷邊、毛刺,切斜應不超過板材長度和寬度的允許偏差。
3、拉伸性能
板材的室溫拉伸性能應符合表3的規定。
4、彎曲性能
厚度不大于5.0mm的板材應進行彎曲試驗,彎曲直徑和彎曲角應符合表4的規定。彎曲后彎曲部位應無裂紋。
5、顯微組織
TC4、TC4ELI和TC 20板材的顯微組織應為在α+β兩相區充分變形并經退火得到的組織, 原始β晶粒應充分破碎,不準許存在連續的晶界α。
6、晶粒度
TA1GELI、TA1G、TA2G、TA3G和TA4G板材的平均晶粒度應不粗于GB/T 6394一2002中的5.0級。
7、表面污染
板材應無任何富氧層,如a層或其他表面污染。
8、β轉變溫度
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時, TC4、TC4ELI和TC20板材應按熔煉爐號提供β轉變溫度的實測值。
9、超聲檢測
板材應進行超聲檢測,其中厚度不大于6.0mm的板材應符合YS/T1001的規定,厚度大于6.0mm的板材應符合GB/T5193一2007中A1級的規定。
10、表面質量
10.1 板材應以酸洗、水磨、噴砂或機加工表面供貨。
10.2 板材表面允許存在有輕微的發暗和局部的水跡;允許有局部的、不超出其厚度允許偏差的劃傷、壓痕、凹坑等缺陷,但應保證板材允許的最小厚度。
10.3 板材表面不準許有裂紋、起皮、氧化皮、壓折、過堿洗、金屬及非金屬夾雜。
10.4 板材允許沿軋制方向清除局部缺陷,但清除后應保證板材允許的最小厚度。
10.5 板材不應有分層。